发布时间:2025-10-15 17:57:25    次浏览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四川岷江水利电力本人穆良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 简“ ”称 该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候 选 人 。本 人 公 开 声 明 ,本 人具 各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格 ,保 证 不存 在 任 何影 响本 人 担 任 该 公 司独 立 董事 独 立 性 的关 系 ,具 体 声 明如 下 :一 、本 人 具 各 上 市 公 司运 作 的基 本 知识 ,熟 悉相 关 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具 有 五 年 以上 法 律 、经 济 、财 务 、管理 或 者 其 他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职 责所 必 需 的工作 经 验 ,并 已根 据 《 市上公 司高 级 管 理 人 员培 训 工 作 指 引》 相 关 规 定 取 得 独 立 董事 资格 证 书 。及二 、本 人 任 职 资格 符 合 下 列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规 章 的要 求 :(一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法 》关 于 董事 任 职 资格 的规定 ;(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务 员法 》 于 公务 员兼任 职 务关 的规 定 ;(三 )中 央 纪委 、中央 组 织 部 《 于规 范 中管干 部 辞去 公职 或关 者退 (离 )休 后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基 金 管理 公 司独 立 董 事 、独 立 监 事 的通知 》 的规 定 ;(四 )中 央 纪委 、教 育部 、监察 部 《 于加 强高等 学校反腐 倡廉关建 设 的意见 》关 于 高校 领 导班 子 成 员兼 任 职 务 的规 定 ;(五 )中 国保 监 会 《 险 公 司独 立 董 事 管理 暂行 办 法 》 的规 定保 ;(六 )中 国证 券 业 协会 《 布 证 券研 究报 告 执 业 规 范 》关 于证券发分 析 师 兼任 职 务 的规 定 ;(七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规 章规 定 的情 形 。三 、本 人 具 各 独 立 性 ,不 属 于 下 列情 形 :(一 )在 该 公 司或者 其 附属 企 业任 职 的人 员及 其 直 系亲 属 、 要 主社会 关 系 (直 系 亲 属 是 指 配偶 、父 母 、子 女等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是 指 兄弟姐 妹 、 父 母 、 媳 女婿 、兄弟姐 妹 的配 偶 、 偶 的兄弟姐 妹 等 );岳 儿 配(二 )直 接 或 间接 持 有 该 公 司 已发 行股 份 1%以 上 或者 是 该 公 司前十 名 股 东 中 的 自然 人 股 东及 其 直 系亲 属 ;(三 )在 直 接 或 间接 持 有 该 公 司 己发 行 股 份 5%以 上 的股 东 单位或者 在 该 公 司前 五 名 股 东 单位 任 职 的人 员及 其 直 系 亲 属 ;)在 该 公 司实 际控 制人及 其 附属企业任 职 的人 员(四 ;(五 )为 该 公 司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的 附属 企 业 提供 财 务 、法律 、咨询 等 服 务 的人 员 ,包 括 提供 服 务 的 中介 机 构 的项 目组全 体 人员 、各 级 复核 人 员 、在 报 告上签 字 的人 员 、合 伙 人 及 主 要 负 责人 ;(六 )在 与 该 公 司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者 其 各 自的 附属 企 业 具有 重 大业 务往 来 的单 位 担任 董 事 、 事 或 者 高 级 管理 人 员 ,或 者 在 该业 务往监来 单 位 的控 股 股 东单 位 担任 董 事 、监事 或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七 )最 近 一 年 内 曾经 具 有 前 六 项所 列举 情 形 的人 员 ;(八 )其 他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认 定 不 具各 独 立 性 的情 形 。四、本 人 无 下 列不 良纪录 :(一 )近 三 年 曾被 中 国证 监会 行政 处 罚 ;(二 )处 于 被 证券 交 易所 公 开认 定 为 不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董 事 的期间 ;(三 )近 三 年 曾被 证 券 交 易所 公开谴 责或 两 次 以上 通报 批 评 ;)曾 任 职独 立董 事 期 间 ,连 续两 次未 出席 董 事会会 议 ,或 者(四未亲 自出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次数 占当年 董 事 会 会 议 次 数 三 分 之 一 以上 ;(五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发 表 的独 立 意 见 明显 与 事 实 不 符 。五 、 括 该 公 司在 内,本 人 兼任 独 立 董 事 的境 内上 市公 司数 量 未包超 过 五家 ;本 人 在 该 公 司连 续任 职 未超 过 六 年 。本 人 己经 根 据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海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 公 司独 立 董上事 各 案及 培 训 工作 指 引》 本 人 的独 立董 事 候 选 人 任 职 资格 进 行 核 实对并确 认 符合 要 求 。本 人 完 全 清 楚独 立 董 事 的职 责 ,保 证 上述 声 明真 实 、 整 和 准确完 ,不存 在 任 何 虚 假 陈述 或 误 导成 分 ,本 人 完 全 明 白作 出虚假 声 明可 能导致 的后 果 。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可依 据 本 声 明确 认 本 人 的任 职 资格 和 独 立上性。本 人承 诺 :在 担任 该 公 司独 立 董 事期 间 ,将 遵 守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 发布 的规 章 、 定 、 知 以及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业 务规 则 的要 求通规 ,接 受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的监 管 ,确 保 有 足够 的时 间和 精 力 履 行 职 责 ,做出独 立 判 断 ,不 受 公 司主 要 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其 他 与 公 司存 在 利 害关系 的单位 或 个 人 的影 响 。本 人 承 诺 :如 本 人 任 职 后 出现 不 符 合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格 情 形 的 ,本 人将 自出现 该等 情 形 之 日起 30日 内辞 去独 立 董 事 职 务 。特此声 明。